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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6????17:11 浏览次数: 来源: 人教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市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聘权限 

市属三级医院及牵头医院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分别为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泉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青田县人民医院医共体、青田县中医院医共体、云和县医疗健康集团、庆元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庆元县中医院医共体、缙云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缙云县中医院医共体、遂昌县人民医院医共体、遂昌县中医院医共体、松阳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松阳县中医院医共体、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 

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的全市其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卫技人员由丽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 

二、改革重点 

(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人才工作的通知》精神,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按规定的评审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并在评审时适当倾斜: 

1.优先评聘晋升。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将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2.开辟绿色通道。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3.突出抗疫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免于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各高评委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在制定年度职称评价标准(计划)和职称评聘方案时要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成果和贡献纳入职称评价考核指标予以分层次量化加分。 

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执行。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赴鄂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做好自主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政策解答的通知》(浙卫办〔2018〕34 号)、省人力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主评聘。各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标准不低于浙人社发〔2016〕105号及丽人社〔2017〕190号要求的2020年度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评聘机构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于11月20日前报送当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卫健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将评聘结果汇总情况和评聘工作总结报省、市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及时通过省卫生高级职称监管服务平台归集聘任信息。 

(三)做好以突出医德、业绩、能力导向的评价工作。要突出卫生健康行业特点,遵循卫生健康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业绩、能力为导向,向紧缺、基层、一线倾斜。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认真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人员,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 

(四)做好评聘结合工作。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职称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市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执行。 

(二)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7〕190号)规定执行。 

(三)考试有关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要求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要求,符合高级职称参评人员,其继续教育应为至少5年且近2年每年学时合格。申报2020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参评人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科目要求。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 其中2020年的学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卫科教便函〔2020〕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等文件规定。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情况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需填写附件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表》,由单位负责审核,市级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人员进行复核。 

2.一般公需科目要求。至少5年且近2年学时合格。2020年为过渡期,至少须取得当年公需学时合格条件,2021年、2022年、2023年参评人员分别至少满足2年、3年、4年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合格,以此类推,不能补学。请相关人员做好准备,以免影响申报。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rlzy.ls12333.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考试通过后在首页点击“我的证书”打印即可(技术咨询电话:2687181)。 

(五)满意度测评要求。根据丽卫〔2013〕157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审查阶段,继续进行同行认可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工作,同行同意推荐率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5%及以上的方可推荐。 

四、材料审核报送 

(一)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二)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须提供附件中的《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单位统一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统一提供给申报人员)。 

(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1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便民服务”-“社保证明打印”自行打印;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属、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附件中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交于本单位审核,各地各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五)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推荐费150元,共计430元,由自主评聘单位统一收取。非自主评聘范围内的人员费用,按照市属单位每人430元,县级及以下单位每人280元的标准,由各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收取,统一转账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1210199229532100137,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县市区或单位)职称评审费×人”字样。 

为确保2020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和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联系。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联系人:陈建清,联系电话:2090950;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联系人:刘伟美,联系电话:2091299。 

  

附件:1.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2.评审材料清单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5.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 

    6.申报专业对应的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7.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备案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丽卫〔2020〕124号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

2020年丽水市申报卫生高级职称主要文件依据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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